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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检力下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众要求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机制,包括广开各种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提供应有的法律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检力下沉 社区检察 社会管理
近几年来,一些重要城市的基层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以在社区设立检察室为内容、保障检力下沉的试点探索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的一个创新举措。
我院从2010年11月30日设立半淞园路社区检察室开始,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目前设立了两个社区检察室且都在平稳有序地运行,得到了市院和区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已经着手选址建立打浦桥社区检察室,力争明年初尽快实现社区检察工作的区域“全覆盖”。笔者认为,社区检察室因重心下移,使检察职能得以延伸。但是由于城市社区建设本身就是我国社会管理的新模式,而社区检察室作为建立在城市社区概念之上的检察的职能范围、机构设置尚在探索中,尤其是社区检察室在实践中如何运作还不够清晰,需要不断探讨思考。
一、我国检力下沉工作的历史沿革
基于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检力下沉以更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一直以来都是检察机关关注的命题,各级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上世纪80年代初,部分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基层试点设立检察工作室。为了规范检察室的工作,1989年12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在基层院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条例规定检察室的工作任务是: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侦查;对“五种人”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结合检察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室。
经过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1993年4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规定的检察室工作任务与前基本相同。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进入新时期,高检院在总结原乡镇检察室工作开展的经验得失基础上,重新开始了基层检察院派出乡镇、社区检察室的探索和实践。
二、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模式探讨
各地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将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探索和检力下沉的具体落实途径,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仅工作模式就有专设、兼任、聘用三种。社区检察室工作模式的不确定性,是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对其职能定位的模糊认识所导致的,要实现社区检察室长远发展的目标,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职能是一个重要前提。
(一)职能定位——应当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我们认为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社区检察室只有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核心开展工作,才能彰显其独特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也是其立身之本。同时,为了避免社区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相互交叉,导致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影响工作的问题,社区检察室应当从其与社区基层有天然联系的角度来考虑,充分发挥其与社区群众零距离接触的优势,同时和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我们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是:
1.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涉及控告申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监督,把监督重点放在公安派出所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以及实施的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不当的案件。而公安派出所具体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则由本院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实施监督。
2.负责对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的监督。即把原由监所检察科实施的该项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社区检察室,从而充分发挥社区检察室贴近社区的优势,来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方面的检察工作,以及配合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负责在派驻地的信访举报接待、法制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配合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向基层延伸。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有效宣传检察职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举报的渠道。
4.“检调对接”,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根据社区稳定工作需要和案件具体情况,参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主动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舆情,根据社区特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通过与所在基层组织等有效对接,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诉求,为群众提供检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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