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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安全检查、罐体检验、追加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记录及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 MPa(表压),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本规范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注: 本标准所指液体危险货物是指GB18564.1中附录A中的危险货物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术语和定义
GB18564.1
压力 pressure
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罐体 tank body
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安全附件 safety attachments
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排放系统 venting system
系指用于紧急泄放因罐体内部介质的聚合、分解等反应所引起的超压而设置的保护装置。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液体 liquid
系指在50℃时蒸气压不大于0.3 MPa(绝压)或在20℃和0.1013 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在0.1013 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不大于20℃的货物。
液体危险货物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
授权签字人(author ized signptory)
系指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由检测机构法人授权,经过检验资质认定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批准人。
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进行罐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资质,罐体检验必须由持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师)证的人员担任。
检验机构在罐体检验前应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应制定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方案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授权签字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方案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检验机构应为罐式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罐体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以检验签字,并由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周期
本规范规定的在用常压罐体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规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
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
更换罐体的;
变更装载介质的罐体;
其他有可能造成罐体损伤的情况。
使用单位必须于罐体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新罐体为投用满1年的前30日),携带罐体出厂技术文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到检验机构办理罐体报检手续。
对于需要开罐进行追加检验项目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日期之前将罐体内部介质处理干净,运输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运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
4.3检验前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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