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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
修订稿V2.0
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建设与运营衔接监管工作规范
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前期规划、可研、初步设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新线运营安全评估。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依法办理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由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通试运营。
三、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评审包括试运营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遗留问题完成情况、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配备完善情况。评审合格后转入正式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一、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组织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日常运营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一)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交通路网运营的要求制定运营组织方案,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运营组织方案应包括行车组织方案、工程车运输组织方案、行车设备维修施工组织方案、乘务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票务组织方案、维修组织方案、车辆组织方案等方面的内容。
(二)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线路设备等特点,按照运营组织方案相关组织要求,建立健全各专业的运作手册和实施保障细则,确保各项运营组织工作顺利进行。
(三)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运营组织方案组织列车安全、正点运行,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营运收入、营运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将运营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
二、轨道交通运营事项调整的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调整营运计划、采取临时客流管制措施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指导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轨道交通路网运营的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调整列车营运计划,保障安全稳妥疏运客流。
(二)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采取调整营运计划,如延长或者缩短营运时间、增加或者减少上线列车数、临时封闭车站等措施时提前报行业管理部门,并根据营运计划调整情况,结合行业管理要求报备或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调整运营事项的工作情况。当地铁运营发生突发事件(故障、安全类事件)或遇突发大客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需要采取封闭车站、延长或缩短运营时间措施时应提前报行业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引导工作。
三、轨道交通大型活动、节假日等大客流运输保障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对大客流运输时的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客流量变化等情况调整营运计划,形成常态化应对突发客流的工作机制。
(二)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前做好应对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时的运输组织方案,包括人员保障、行车组织、客运组织、票务组织、设备保障、安全措施等方面内容,并报行业管理部门。
(三)监督指导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指定的运输组织方案落实大客流应对措施,掌握运输保障实施情况,对轨道交运输保障过程中出现涉及其他交通方式、单位的问题做好统筹协调。
(四)组织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大客流运输保障工作总结、整改、完善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以排查安全隐患、保障轨道交通运输安全为中心内容,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一、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制度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人员配备和责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运营生产管理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应明确落实到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2.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具体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招聘及持证上岗制度,车辆、轨道、桥隧、供电、信号、通信、消防、防灾、报警、监控等设施设备维护、检测、检查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风险防范,事故处理制度和预案,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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