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社会责任争点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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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争点研究(上) ——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37期实录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9-9-14 内容提要: 6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作题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若干争点问题”的精彩报告。我院董安生教授应邀作为评议人出席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刘俊海教授从“三鹿门”事件出发,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如何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四个方面,系统地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谈到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刘俊海教授详细地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股东之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五项原则。 第二,关于为什么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刘俊海教授经过总结研究提出以下几个观点。首先,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首先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自产生开始就是与社会密不可分的;其次,从企业的经营方略上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再次,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可以推动社会权的实现;最后,刘俊海教授还认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第三,如何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这一部分刘俊海教授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其一是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并提出了企业经营者“德商”的概念;其二是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包括内生制度和外生制度两个层面;其三是推动公司自觉承担其社会责任。刘俊海教授对于如何使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刘俊海教授重点谈到了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刘教授主张,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他指出应在我国建立起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从而鼓励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讲座结束后的评议阶段,董安生教授结合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例,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最后,刘俊海教授和董安生教授与同学们进行了积极互动,分别就同学们的提问做出了详细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文/崔岩) 主 题: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若干争点问题 主 讲 人: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评 议 人: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 持 人:孟 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9年6月18日(周四)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那么对于这一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我院的刘俊海教授,来为大家做一场题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中的若干争点问题”的讲座。同时,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我院董安生教授来为刘俊海老师的讲座进行评议,董老师稍候就到。那么,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老师开始今天的演讲!(掌声) 刘俊海:很高兴能够在大家迎来美好的暑假时光之前,和大家再分享一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思考。大家可能通过我们的院网,也知道在前天的时候,我们召开了一个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论坛,它的一个核心的议题就是讨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包括立法机关、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工商总局、证监会等负责人,还有企业界、我们其他院校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台湾东吴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们的高度关注。我想这不是偶然的,我呢,先抛砖引一下这个问题的起因。 我想这第一个问题就是三鹿事件引发的社会责任思考,大家知道,三聚氰胺问题导致了三鹿公司象泰坦尼克号一样沉沦,我把它誉为是中国2008年遭受的第二次大地震。第一次大地震就是5.12汶川大地震,这是自然意义上的;那么第二次大地震就是我们三聚氰胺事件为代表的“三鹿地震”。三鹿事件的爆发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公司社会问题:第一个就是侵害了成千上万个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等于是摧残了我们祖国下一代儿童们的公共利益。第二个呢,严重的贬损了我国奶制品行业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品牌。那么在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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