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小论应关注实践中的公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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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论应关注实践中的公司法 ――《现代公司法》书评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近日,我很高兴阅读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俊海 教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作《现代公司法》。作者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公司法研究、教学与仲裁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以及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精湛诠释。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关注实践中的公司法。我与作者相识已有18年,对于他的为学为人较为了解,因而在阅读该书后乐意提笔述评。   该书以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生命周期为红线,围绕公司法总论和公司法各项基本制度的理念进了深入探讨。与同类公司法著作不同,该书对公司自治、股东权保护、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争讼等重大问题单独成章,不惜泼墨重论,颇有独到之处。   在论述公司设立与公司资本制度时,作者认为现代公司法应当定位为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围绕这一主题,他对新公司法变革中的争论与实践展开了深入讨论,认为我国应当彻底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走向授权资本制,提出了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防弊措施。   该书在分析了立法者与商人、政府与市场的智慧博弈后认为,新公司法弘扬了公司自治与公司创新的价值。剖析了“傻瓜”章程现象,认为公司章程不应是“填空题”,公司登记机关推荐的公司章程范本应当由公司自由选择。作者还就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表决比例间的自由脱钩,公司经营范围制度创新,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见解。   作者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命题,即公司法应当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认为《公司法》不仅肩负着提高公司效率的历史使命,而且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呵护公司债权人的历史使命。作者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内在规律和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者长期致力于股东权保护的研究,对于股东权之保护情有独钟。他认为,现代公司法应当弘扬股权文化,确认股东主权的思想。以此为研究起点,详细探讨了股东权的基本理论、股东资格的确认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为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作者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其例外、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效力的影响以及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论述公司治理制度时,作者主张公司良治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良治)的核心特征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问责性、尊重股东价值、股东平等、公司社会责任与民主性。针对当前许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流于形式的弊端,作者主张鼓励公司通过自治提高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并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策略提出了“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八字方针。作者还主张明确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及其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导入经营判断规则,主张立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作者还就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独立董事既要履行参与决策的职责,也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发挥顾问和咨询作用,并建议建立独立董事秘书制度。   作者早在1996年就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的课题研究,并出版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他在《现代公司法》一书中仍认为,现代公司法应当是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等于“企业办社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建议政府善用胡萝卜政策,鼓励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社会责任投资。主张建立与完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立法,打造公司诚信度。   作者认为公司法不仅要鼓励投资兴业,还要确保公司理性退出市场。该书在对《公司法》以及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行评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清算中公司的独特法律地位,认为清算组不是公司债务纠纷诉讼的诉讼主体,主张强化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并探讨了在打破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中如何寻求替代解决方案的问题。   纵观全书,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体系化公司法专著。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非常适合公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公司经营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律、财经院校师生阅读。当然,我也希望作者能够与时俱进地结合公司法的丰富实践不断更新和修订这本书,从而使其更臻完美,受到更多读者的关注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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