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胚胎的民事法律主体问题思考.docVIP

试管婴儿胚胎的民事法律主体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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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胚胎的民事法律主体问题思考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试管婴儿技术作为一种新的体外受精方式开始广泛地被社会所接受,由此也产生了有关试管婴儿胚胎的法律问题。试管婴儿胚胎的民事法律首要问题在于试管婴儿胚胎是否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其次再考虑其归属、赡养、监护、继承、抚养等其他法律问题。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国内自然胚胎的有关民事法律主体相关理论,以及参考国外的试管婴儿胚胎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论证我国试管婴儿胚胎是否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在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之下,浅析管婴儿胚胎的归属、赡养、监护、继承法律问题。   关键词:试管婴儿胚胎;民事法律主体;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77-02   作者简介:林一川(1992-),男,汉族,浙江兰溪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   一、国内关于人类自然胚胎民事法律主体问题的观点   所谓人类自然胚胎,法学的概念与医学上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法学上所谓胚胎存在于受孕进入子宫后到离开子宫出生这一阶段。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人类自然胚胎民事法律主体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自然胚胎作为自然人生长的最原始形态,其当然具有自然人即一般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其具备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二种观点是自然胚胎与自然人不属于同一种类,自然胚胎只能作为一种物(财产),缺乏构成自然人即一般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其不能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目前国内主流观点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胚胎保护采用绝对主义,即贯彻胚胎不享有民事权利的原则,不能作为民事主体。   二、国外关于试管婴儿胚胎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一)民事主体说   民事主体说支持把体外受精胚胎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相关法律依据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86年修正法第126条规定,体外受精胚胎是生物上的人,不是财产,医疗机构是体外受精胚胎暂时的监护人。当精卵提供者提供其身份的时候,其对于体外受精胚胎父母的身份将被保留。在植入子宫之前,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管受精胚胎。意大利的司法部立法司生命伦理研究委员会的前主席Francesco Busnelli在《生命伦理学与私法》中支持了主体说,体外受精胚胎享有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尊严权等。再如德国的《人类胚胎法》也是主张胚胎是人类生命的起源,胚胎就是一个生命。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也认为,将体外受精胚胎作为一个物是不妥当的,应当将胚胎作为一个新的权利主体使之在性质上区别于物。   (二)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只是一个物质而已,尽管胚胎最终可能会成长为一个人,但是这仅仅是在于一个潜在性,并未真正成为一个独立个体。美国不孕协会主张这一理论,他们认为虽然人类早期的胚胎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密码,但是其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人。这种客体说从逻辑上来说,其作为一个物允许被摧毁,允许用于实践,甚至可以允许被交易,这会导致生命组织的商业性。因此这种理论遭到了批评,主要理由是:体外受精胚胎如果作为一个物,在民法上就涉及到了精卵捐献者的共有关系,如何进行区分极大地影响了女方生殖自主权。   (三)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一种状态产物,因为其既没有成长为人,却仍然拥有成为一个独立生命体的可能性。从实践中来说,只有少部分受精胚胎才能植入子宫受孕,而且为了成功植入一个受孕胚胎一般还需要多个备用胚胎,因此如果全部将体外受精胚胎作为民事主体也是不合理的。根据西班牙的《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中第20条规定,禁止人们从事非出于生殖目的的体外受精行为,但是同时却又同意将剩余的未用于植入的胚胎用于科学研究,这说明了体外受精胚胎处于主客体之间的地位,实际上就是折衷说的一个表现。我们再看德国《民法典》中“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这同样也是开启了一个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体外受精胚胎同样也是属于此类特殊存在范畴。   三、国内关于试管婴儿胚胎民事法律主体问题的思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我们可知其立法原意和立法意图,法学上的胎儿和医学上的胎儿是有所区别的,法学上的胎儿主要是指在进从子宫存活后到出子宫出生这个阶段的胚胎,至于以何种方式出生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在体外受精特别是试管婴儿技术中,受精胚胎在植入子宫存活后,经过顺利成长就能成为一个独立个体即民事主体,因此试管婴儿胚胎植入子宫到出生这个阶段与人类自然胚胎从子宫内产生到出生这个阶段是相同的。据此,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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