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案件中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docVIP

试论刑事案件中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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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案件中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专门法律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理顺侦检关系,改变过去被动、滞后的监督局面,最大限度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监督;侦检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8-01   作者简介:曹俊杰(1985-),男,山西灵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实施,通过侦查行为所取得证据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方面考验着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当前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建立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对保证案件质量、强化侦查活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侦查监督在刑事案件中的体现   我国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根据这些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批准逮捕时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嫌疑人、审查证据等方式检验证据的合法性,发现侦查中是否存在如指供、诱供、逼供等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决定。   (三)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各个流程,发现并监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监所监督管理中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看守所检察监督部门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活动实施检查督促,查找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五)参与重大案件讨论。检察机关通过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案件侦查措施、证据搜集方式,现场勘查措施等进行合法性评估,指出其中的违法行为。   (六)通过对受理控告、申诉、检举等方式,发现侦查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二、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侦查监督存在模糊性和滞后性,执行起来缺乏必要的力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侦查监督重视不够   影响侦查监督实行的主观方面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视不够。由于历史的原因,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待违法犯罪上存在职权主义,双方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导致公安机关证据瑕疵不能及时发现,使得审查起诉时间延长,诉讼效率低下。   (二)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拥有“独立性”,检察机关不参与案件的实际侦查工作。因此侦查监督只好停留在对一些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案卷的审核上,难以窥见整个侦查活动的所有细节。而这种监督只是对侦查活动完成后所形成工作结果的静态监督,没有对整个侦查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三)侦查监督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关于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来,法规条文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也存在案件办不下去时才请求检察院介入的情况,不仅错失了证据获取的最佳的时间,也使得侦查监督流于表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职能的设想   为了更好地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规范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本文建议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侦查监督的主动性   加强主动性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去,而不是被动消极地等待当事人的申诉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且造成后果时再去进行监督。   (二)完善侦查监督提前介入机制   实践中,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会主动请求检察机关介入,参与案件的讨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因为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可能对案件所需的证据、讯(询)问的重点不如一般多发性案件那么熟悉,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参与刑事案件讨论工作,能保证侦查活动顺利有效的开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介入机制尚不完善,需要双方建立重大案件会通机制,制定介入邀请制度。实践中可以以公安法制部门为基础,达到一定程度的案件依法协调检察机关介入。   (三)完善信息化同步监督机制   当前公安和检察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但双方系统缺乏互通和兼容性,可以考虑建立侦检监督系统,将公安部门侦查办案系统的部分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系统搭建平台,共享资源,便于检察机关随时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不仅规范快捷,而且可以达到信息化监督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建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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