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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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并以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其灵活性符合客观实际的需求,尤其是新时期我国处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大环境中,各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仍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复杂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我们在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的同时,更应该长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灵活性   列宁曾指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从而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体现,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篇章,民族工作也迎来新的任务。2014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凝聚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共同奋斗为主题,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强调了全党要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相结合的产物,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制度犹如法律,在其刚性规定内,其具体设立、实施等方面又有着灵活性。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行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享有自治权。   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的灵活性   1.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行政区域,存在着区域划分的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分,是从不同角度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有多种类型,这为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可能。   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单一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就分别是以回族、藏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当然,这种自治区内也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居民,真正的、纯粹的是某个单一民族的人口聚居区是不存在的。另外,已经成立了自治区的自治民族如果在其他地方还有聚居区,那些聚居区也可以分别建立自治地方。   第二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起来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联合型”。这些联合起来自治的少数民族往往是人口相差不多并且交错杂居的。例如,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这类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也有自治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居住。   第三种是一个行政区划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中,包含有一个或是几个较小的由其他民族组成的自治地方,简称“复合型”。这些地方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聚居着其他少数民族。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以维吾尔族为自治主体的自治地方,但其中又包含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又有着三都水族自治县。   通过以上三种类型的自治地方的分析,可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就在于只要一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相应的聚居区,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结合本民族本地方的特点发展各项建设事业,体现了少数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当家作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与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起来的一级国家行政单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有民族聚居区。我国的《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聚居则需要以绝对的比例来体现自治的民族人口聚居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叫聚居。关于人口比例的问题,目前我国是按照1985年国家民委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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