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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发难,谁最该伤神
“90后少年、航拍地球、优酷侵权”――几大新鲜元素近日紧紧地抓住了网友们的眼球。“熊孩子”与行业巨擘的隔空对战,引爆了大众的情绪,不少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对少年遭遇的同情和对优酷的谴责;也有人扒出外国孩子热气球航拍地球的帖子,认为“熊孩子”本来也就是抄袭别人……
网上的口水战本是司空见惯,但在法律界人士的眼中,少年是否可以依法起诉优酷侵犯版权,却同样有鲜明对立的两派意见,他们的共识是:起诉的难度极大。
怎样才能让“熊孩子”的气球多飞一会儿?
无人航拍有版权吗?
19岁的Niko Edwards于今年9月和小伙伴们一起成功放飞热气球,拍摄了大量地球照片。此后,他撰写了《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将整个拍摄经历和航拍照片发布上网。这个新奇独特的真人故事引起了优酷的关注,并派创意制片王某和少年洽谈陌陌广告视频的合作拍摄,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两个月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陌陌在优酷平台上传了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广告视频。随即,愤愤不平的Niko发布了《少年不可欺》一文,称该广告的名称和自己的文章标题重名,情节设置也与自己的经历极度相似,片中还出现了自己的航拍照片。第二天,陌陌迅速道歉、撤下广告,并表示“尊重梦想,少年可期”。相比之下,优酷的反应则比较迟钝,仅发了简单的几条声明,并不承认侵权行为。12月1日,Niko表示无法接受优酷的“道歉”,决定诉诸法律,并在微博上寻找专业人士相助。然而,少年随后就在公共视野里暂时消失。
“标题相同、创意相似、照片剽窃”是Niko在《少年不可欺》一文中提出优酷的三大侵权问题。此事发生后不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便发布了《〈少年不可欺〉作者维权有多难?》的文章,从法律诉讼的层面完整地剖析了该事件。
该文指出,《著作权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创意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优酷的短片仅仅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法律上属于创意的范畴,不能给予保护。因为创意无法具体化,如果予以保护,就相当于垄断,会影响全社会的创作自由。
气球上绑定的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由于拍摄的瞬间没有人的智力融入,是否能通过著作权保护也有争议。与此同时,游云庭也指出维权并非完全没有路径,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少年可以用《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一条起诉优酷的恶意磋商。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少年还可以依据该条款来维权。但是,此次事件并不属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几种明确的不正当竞争类型,维权过程中也有一定难度。
12月6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联合其他三家机构举办了“‘少年不可欺’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律所、法院、企业各界人士共计20余人到场参加,就此事展开了激烈的头脑风暴。对于少年的创意故事,到场人士达成了共识,认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文章的标题过短,且用词并无特殊之处,也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有意思的是,与会人士对于“无人航拍照片是否有著作权”的见解却大相径庭。
上海二中院法官袁博说道:“此事中照相器材只在升空前受人控制,而升空后缺乏与人互动的因素,是机器的自动航拍,故难以认定能得到保护。”然而,上海沪中律师事务所的孟庆刚却认为,虽然拍摄的过程中没有投入劳动,但是在后期筛选的过程中有加入人为意识,因此毫无疑问是受版权保护的。他还举例说,如若不然,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航拍的照片为什么会有标注版权的水印?
和前两位律师的绝对说法不同,协力律师事务所的游闽键则持比较开放的态度,认为法律的判定也应该与时俱进。他说:“应当考虑新旧技术环境的背景,动态地看待作品和著作权的独创性。著作权产生之初,许多智力活动还没有被机器所取代。但是现在不同了,在新的技术环境下该如何去看待著作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追赶“故事”
尽管网上舆论的剑锋大多都指向了优酷的侵权,但同时也有人质疑,此事可能是陌陌公司和少年在联合炒作,认为在12月上市的陌陌,不仅通过该事件获得了最大的社会关注度,还通过广告中有趣的功能和道歉时的高情商得到了用户的进一步认可。而少年表示要诉诸法律后暂时沉寂,也被网友怀疑“是否被公关”。
且不去考究“阴谋论”是否有理,事实是,“熊孩子”事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不是孤例。
即将过去的2014年可谓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大跃进”的一年:土豆网擅播《舌尖上的中国》被起诉并败诉,中兴和华为起诉小米、OPPO、步步高等厂商,搜狐起诉“今日头条”APP侵权,人人影视和射手网被要求关闭清理,等等。而1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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