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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统一”在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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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统一”在即 不动产登记并全国联网,将可能实现对个人名下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的统计和查询。摄影/曾健   “不动产登记”这只靴子终于要落地了。   近日,来自多个方面的消息源称,拖延了近半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在国务院层面获批,将于本月内公布。多位参与条例起草和论证的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确认了这一消息,都表示“很快了”。   严格来说,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解决的并非“登记”问题,而是“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其实早已普遍实行,只是分散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近10个部门。这种多头登记一方面增加交易成本,一方面也造成信息分散不宜查询、重复登记、数据不统一等问题,有违物权登记初衷。   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其实早已经是众望所归。不过,“众望”的指向并不一致。在起草者和民法专业人士眼中,立法初衷很简单,用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的话说,就是“保护产权、便利交易”。但在公众的视野里,期待着条例能“为反腐败添上一柄利器,同时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甚至还能“降房价”。   一个本意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条例,因为掺入过多“期待”,使出台过程变得曲折纠结,而错综复杂的部门职能整合,甚至部门利益调整,进一步加剧了这些纠结。   而出台条例,只是解开“纠结”的第一步。 “不能只做减法”   在中国,“不动产”是个极为复杂的概念。   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   登记发证机关也五花八门,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发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历史沿袭,不动产登记分散在近10个部门。再加上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多种原因,不动产登记从未实现过全国联网。由此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最典型的例子是,甚至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是闭塞的。   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但具体的登记机构设置不尽相同,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虽然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已有“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之说,但此后便沉寂多年。   近年来频繁曝出的“房叔”“房婶”新闻,却意外地成了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个外部推手,使社会和公众层面开始反思制度缺失带来的漏洞和弊病。   而条例制定的真正契机,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5月8日,国土部地籍司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然而到6月底,条例却未能如约而至。直到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才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其实并没有在公众层面引发太大关注,却让一些权威学者颇有微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曾受国土部委托,成为不动产登记立法专家建议稿的主笔人。   “我们最初的专家建议稿有70条,后来国土部又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改,增加到90条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孙宪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90条中增加了一些不是和《物权法》相结合的规则,其中一些属于部门内部行政管理性的规定,不是登记条例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后来国务院法制办矫枉过正,把条例删减到30条,很多基本的程序性规定都没了。”孙宪忠说,删除的内容主要是“登记中应该符合什么条件”等内容。   例如,对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就被整章砍掉,一共38条。此外,建议稿中对登记权利种类的区分、对登记官制度的阐述、对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分割、对登记信息产品开发的规定等等内容,最终也都消失了。   据多位参与起草的学者分析,大概是为了条例尽快出台,很多有争议的内容直接删除;少数必须涉及的,则尽量回避问题,模糊处理。   而即将面世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大体保持了这一框架,只是做了部分调整。专家组成员之一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曾对媒体透露,主要变动有5处,如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调整了登记审查的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原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但这一条最终被删掉,以避免“登记机构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   “我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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