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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文化精神中的六个重要传统.docVIP

中华法律文化精神中的六个重要传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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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律文化精神中的六个重要传统   【摘要】法律文化是地域性、民族性的知识和经验组成的体系。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应当从古代法律传统中汲取营养。中华法律文化成果中有六个传统和精神值得总结和借鉴:一是国家政体上的共和传统,二是国家管理上的贤哲传统,三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吏治传统,四是司法上忠于法律的“劲士”传统,五是注重法律实践经验总结和研究的法学传统,六是法律样式上的“混合法”传统。   【关键词】中华法律文化 共和 法治 德治 吏治 混合法   【中图分类号】 D909.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宏观计划和一系列改革措施。可以相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成果,作为该国家或民族文化成果的一部分,与其母体水乳交融、不可分割。法律文化传统是经过长期实践逐渐积累沉淀而形成的,它一旦形成就会维持自己的历史惯性,保持自己的价值方向,很难在短时间内中断或自行消亡。当社会发生变革之后,正确的策略不是简单地抛弃既有的法律传统另起炉灶,而是延续既有法律传统的有益成分,经过新的社会实践积累来逐渐培育新的法律传统,进而完成法律文化的更新,从而维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社会秩序。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自然延续。在今日中国的特定环境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堪称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几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模仿,只能更多地依靠实践的摸索和总结。改革自然需要大刀阔斧、勇敢创新,需要环视四海、取人所长,但同时也需要回首往事,重温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从中汲取营养和智慧。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经历数千年的实践而形成的,并在世界法律文化园地独树一帜。大体而言,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是由大传统、小传统和新传统组成的。所谓大传统是古代的法律传统,它是在自然封闭的环境中形成的,体现了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所谓小传统是在近代的中西法律文化交错的环境中,经过域外法律文化与我国固有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而形成的,它体现了法律文化的普遍性;所谓新传统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和建设实践活动形成的法律观念和经验,它体现着法律文化的现实性。这些传统都包含着丰富的优秀成果,值得我们重温和借鉴。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建设应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在中华法律文化成果当中,有哪些精神或传统值得我们汲取和借鉴呢?大致而言,有以下六个方面:   国家政体上“君臣共治”的“共和”传统   提到中国古代政体,人们会自然想到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中国古代的政体既非民主政体,亦非寡头暴君政体,而是中国式“君臣共治”的“共和”政体。这一政体经历了殷商君权与神权的共和、西周春秋天子与诸侯的共和、秦至清末皇族与官僚群体的共和,还有朝廷特别是地方官府与民间俊秀(乡绅群体)的共和。中国古代的共和思想起源于先秦儒家。先秦儒家大都坚持维护贵族政体,主张限制君主独断专横的权力,要求各级贵族在天子诸侯面前有更多发言权。孔子认为,如果一位君主把“唯其言而莫予违”(君主说什么都没有人敢反对)当作君主之乐趣,那必然会“丧邦”。①孟子甚至认为“贵戚之卿”的职责是“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对像纣那样的暴君,人民可以起来推翻他:“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②西汉以后,儒法合流,限制君权的思想仍然延续下来。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谴灾异之说的深意,就在于制约君权,实现君臣共治。古代共和思想的巅峰之作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学校议政”说。③按照他的设计,皇帝和大臣定期到太学听取名儒们的意见,接受他们对时政得失的批评谏议,以图改进政治。这种设计或许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式议会的雏型。如果中国社会从明清之际顺利走上发展商品经济的道路,那么,黄宗羲也许就会成为中国的卢梭。   其实,先秦法家也主张一种“法治”之下的“共和”。法家主张君道无为,臣道有为,如《管子?任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慎子?民杂》:“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申子?大体》:“君如身,臣如手”,“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能够把君主与群臣联系起来的桥梁就是“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法治”。法家虽然“尊君”但同时也要求君主守法。如《管子?任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法法》:“令尊于君”;《任法》:“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商君书?君臣》:“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定分》主张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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