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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1991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19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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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工程管理司 发布日期: 1991-4-1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 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2.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3.向上级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总工程师审定。   4.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5.负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6.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7.参与辖区内桥梁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8.审核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计划。   9.监督、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   10.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11.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第八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职责:   1.负责全省、自治区、市辖区内的桥梁养护技术工作。   2.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向本局主管领导提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建议。   4.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5.组织制定全省、自治区、市的桥梁养护工作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6.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主持审定科研成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参加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第九条 特大型桥梁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授权桥梁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专设桥梁管理所进行养护管理。管理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使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桥梁检查制度   第十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十三条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见表一)。当存在有三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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