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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法理学的古今之辩 周尚君 主讲 线 索 1.历史线索: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现代 2.思想线索:自然正当——自然法——神法——人法 思想家 伯里克利(约公元前495—429)的“国葬演说” 我宁愿你们每天把眼光集中到雅典的伟大上。它真正是伟大的,你们应当热爱它。当你们认识到它的伟大时,再回忆一下,使它伟大的是有冒险精神的人们,知道他们的责任的人们,深以不达到某种目标为耻辱的人们。如果他们在一项事业上失败了,他们也会下定决心,不让他们的城邦发现他们缺乏勇敢,他们尽可能把最好的东西贡献给了国家。 他们贡献了他们的生命给国家和我们全体,至于他们自己,则获得了永远常青的赞美,最光辉灿烂的坟墓——不是他们遗体所安葬的坟墓,而是他们的光荣永远留在人们的心中,每到适当的时机,总会激动着他人的言论或行动。 整个地球其实都是他们的纪念物;他们的纪念物不仅是在自己的祖国,而且也在外国;他们的英名已经生根在人们的心中,而不是凿刻在有形的石碑上。你们应该努力学习他们的榜样。你们要下定决心: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评述 萨拜因说:在这篇演说词的每一句文字中,都显示了雅典人在想到自己的城邦时所具有的那种自豪,雅典人在珍惜其参与公民生活(civic life)时所表现出来的那种爱,以及雅典民主制所具有的道德意义。 城邦本身是他们最有价值的财富,因而是值得他们为之献身的最高利益。——传统城邦意识 传统社会的特征 昂格尔(Roberto. Mangabeira Unger,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归纳: 1.精英主义;(柏拉图的航船喻) 2.群体优于个体;(古希腊的权利观) 3.个体的自我观念来源于群体中的身份。 柏拉图 ◆要实现正义,要么是哲学家做王,要么是王具有哲学家的禀赋。 “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 (航船喻) ◆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 柏拉图的正义理念 ◆克法洛斯的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即“还债”。 ◆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正义即强者的利益。 ◆格劳孔的正义:“最好的”与“最坏的”之间的折衷 —既不受不正义之惠也不吃不正义之亏,就是可以接受和赞成的。 (古各斯的戒指) 正义的灵魂 “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的灵魂里各个部分相互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在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 “将自己心灵的这三个部分合在一起加以调整,仿佛将高音、低音、中音以及其间的个音阶合在一起加以调整那样。” 正义的城邦 统治者的功能是思,其美德为智慧;辅助者的功能是战,其美德是勇敢;生产阶层的功能是欲望与获取,其美德是节制。将这三种美德分工协调达到和谐有序,此即正义。 代表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篇》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前322年)是柏拉图的弟子,这位聪慧有加的学生不仅对柏拉图的理念论哲学烂熟于胸,而且把恩师的学问发扬光大,建立起了百科全书式的科学体系。 生活方式可分为三种: 其一,快乐的生活(肉体欲望); 其二,政治的生活(荣誉的满足); 其三,哲学的生活(纯粹智力活动) 城邦之外非神即兽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的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因为人们都有个美好的想法,即宇宙万物是向善的。”——城邦之善是最高最广的善。 最高的善(the supreme good)在于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 法律至上(the supremacy of law)是善的国家的标志。 1.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2.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代表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政治学》《诗学》《形而上学》《物理学》等。 小结:总体来讲,古希腊的法理学思想归根结底与城邦正义分不开,理想城邦被认为是对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的实现。人不过是自然的一个因素,同时也是构成城邦的因素,人本身的自由并没有如同文艺复兴以后那样获得人的主体权利的解放。 自然法的阐释者 西塞罗(前106-前43年)是一位天真无邪的思想家。他的工作是将思辨的希腊哲学这样一个“不朽的神赐给人类的最珍贵、最慷慨、最崇高的礼物”毫无保留的、但有罗马特色的传达给罗马人。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通过理性来创制的,因而被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 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他们认为,法律即智慧,其自然功能是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错误的行为……正义之源在于法律。 法律的制定是通过理性来完成的,属于人的本性(nature),但并不意味着凡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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