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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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生效时间 (一)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3、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4、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L44分析: 1、法律、行政法规; 2、登记: (1)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如抵押物登记;但物权法第15条改变了其意义:不影响合同效力,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2)登记备案的意义。 3、批准: (1)市场准入; (2)交易行为的批准:如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3)履行行为的批准,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一)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 (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三)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 (四)二者确认权的归属不同。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附条件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本人的追认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催告权 四、无权处分行为 实施无权处分的后果: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因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而致合同无效情形,买受人如属于善意,依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仍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非属于善意,则依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效果之规定,可要求出卖人如数返还买卖价金,如果因此受有损失,还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出卖人予以赔偿。 无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财产案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 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出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将来财产买卖案型,应当适用本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 本条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规则和新创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合并而成,适用范围:包括5种案型: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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