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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战争状态 第三节 战时中立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中立制度的局限性 第四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 的限制 第五节 对战争受难者 的保护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陆战规则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内容和范围 特点 新问题 第一节 概说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说国际法处在法律的尽头,那么,战争法或许明显地处在国际法的尽头。” ——赫希·劳特派特爵士1952 针对战争的国际法律控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跟上组织化的武装暴力的发展。 战争种类: 卢梭:国家vs.国家(传统法律采纳此说) 冯·克劳塞维茨:全面战争(1832《论战争》) 传统法律:(1874布鲁塞尔会议,1899、1907海牙和会)国家之间(普遍参加条款);中立 1648~1789:主要是专业人员之间的对抗 拿破仑时代以后:主要是全面战争 现代武装冲突的发展: 新型战斗人员出现(游击队员、抵抗运动) “富人的战争”与“穷人的战争” 新的毁灭性武器大行其道 内战频繁 恐怖主义 中立制度衰退 现代法律:1949日内瓦四公约,1977两个议定书 现代法律不是取代传统法律,而是对传统法律做了整体上的补充与发展,或使其更明确具体。 现代法律根本上并未脱离传统法律所依赖的卢梭式的武装冲突观念(区别原则)。 现代人道主义法受到人权理论的强烈影响。 “普遍参加条款”逐渐被废弃。 对国际武装冲突的现行规制 战斗人员 敌对行为:作战手段 敌对行为:作战方法 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 确保战争法获得遵守的手段 国内武装冲突的现有规制 【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自卫 海湾战争问题(1990.8~1991.2)——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 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自卫权;“先发制人”;国际法对武器使用的规范 “加罗林号”与麦克劳德案——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自卫权);“加罗林”规则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的趋势。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基本概念是: 1.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争斗。 2.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一)传统国际法对使用武力的限制 (二)“禁止使用武力”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1.合法行使自卫权 (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 (2)加罗林原则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内容 适用范围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战时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立法) 传统战争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海牙条约体系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国际人道法)——日内瓦条约体系 传统战争 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最明显、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仅存在于迄今已制定的许多条约之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 另一个特点是,一些条约虽然已为新的条约所代替,但长时间内,对于未批准或加入新约的国家而言,旧约仍然有效。 第二节 战争状态 一、战争的开始 宣战表明国家之间进入战争状态。但, 宣战后可能始终没有实际的武装敌对行为;或者, 不经宣战而实际存在武装冲突状态。 在传统的战争法上,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经贸关系的断绝。 3.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4.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的影响。 二战后,武装冲突爆发时,冲突各方不承认战争状态的存在,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也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二、战争的结束 (一)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全面停战/局部停战(停火),定期停战/不定期停战) 2.投降(无条件投降) (二)战争状态的结束 1.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2.联合声明 3.缔结和平条约(最通常的方式)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1.停战协定效力的发展变化 2.国际组织的介入 【案例】联合国对伊拉克的制裁 第三节 中立 【案例】 “阿拉巴玛号”案——战时中立;中立国未履行中立义务的责任 一、中立的概念 中立主要是传统战争法中的一个概念。 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进行的战争中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 中立的特征: 1.中立法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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