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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抗辩事由(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节抗辩事由的概念 一、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抗辩事由的构成 1、对抗性要件 2、客观性要件 3、正当性要件 三、抗辩事由的分类 (一)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二)一般抗辩事由与特别抗辩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特别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 一、正当防卫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构成条件 1、现实性:所谓现实性,是指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2、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3、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4、目的性:所谓目的性,是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5、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效果 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 “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减轻或从轻的民事责任。在轻重两种民事责任均可适用时,选择轻者;在涉及财产责任时,应当减除防卫在必要限度内的损害部分。 二、紧急避险 (一)含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危险的紧迫性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三)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其基本规则是“两利相齐取其重,两害相齐取其轻”。如果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则认为紧急避险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反之,则认为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的要求。 (四)必要限度内紧急避险所生损害的承担 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在必要限度内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2、受益人的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客观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 3、险情引起者的责任 如果险情是由于人为的原因而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险情引起者应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法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职务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在公法领域,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虽然给他人造成某种损害,但由于其行为的正义合法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 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 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 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四、受害人的同意 (一)受害人同意的概念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同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二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 (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受害人同意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5、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 (三)受害人同意的效力 受害人的同意并未被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确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辩。在法国法系国家,受害人的同意不构成一种抗辩;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统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于故意侵权情形,由于有受害人之同意,侵权行为不能构成;于过失侵权情形,则适用“风险自负”的规则,即受害人一旦自愿处于一种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形且完全了解其危险性,他就有准备免除被告人本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我国民法尚未对受害人同意是否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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