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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系统非主要农作物
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方: 承诺方:
(盖章) (签字、盖章)
?
许可项目: ?????????
?
签订时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种子经营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订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农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的法人企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
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4、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5、《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11]25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二)许可条件:
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其中具有各3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许可办理:
1、申请人应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机关签订《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本告知承诺书即可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行政机关。本机关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之内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批许可证件;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的经营;
3、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5、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分级、包装、分装、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时间;
6、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7、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8、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每年5月底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办理许可项目,本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进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4、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承诺
?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申请人(姓名): ,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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