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权利权力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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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的发生关系 【哈特归纳的义务的三个特征】 人们对规则背后之社会压力的重要性或严重性的坚持,是这些规则是否产生义务的主要因素。 义务的这个主要特征很自然地带出另外两个特征: 首先,由强烈的压力所支持的规则之所以被认为是重要的,是因为人们相信,对社会生活的维持,或对社会生活之某些被高度重视之特征的维持而言,它们是必要的。 其次,人们普遍地承认,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行为可能对他人有益,但却可能与负有义务之人心中所愿相冲突。因此,义务和责任在特性上被认为上包含了牺牲或放弃,而义务或责任与利益之间永远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在所有的社会中,对法律人和道德家而言,都是不证自明的公理。 哈特论义务的产生和法律义务的属性 1.纯粹习惯=有规律的行为,不会产生义务。 2.义务的产生以规则为一般性条件。【规则=有规律的行为+把那个行为看作标准的特殊态度。】某人有义务或受制于义务的陈述意味着规则的存在。 3.但是,并非在规则存在的地方,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标准都是以义务术语表示的,存在义务规则和非义务规则。 如,有关礼仪或正确讲话的规则当然是规则:它们比行为的趋同习惯或规律性更具有集合性,它们是养成的,维护它们要做出努力;它们是用典型的规范性词汇批评我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时使用的。“你应该摘去帽子”,“说you was是错误的。” 但在带有这类规则的上下文中,要用“义务”或“责任”的词语将令人大惑不解,而不只是文体上的偏怪。它将误述社会情境,因为把义务规则与其他东西分离的界线在诸多方面是含糊的,但这种区分的主要理由是相当清晰的。 4.当对服从的普遍要求是坚定的,且对越轨或扬言越轨的人施加的压力是强大时,此时,规则就被认为或说成是设定义务的。这样的规则可能完全起源于习惯;可能根本没有集中组织起来的针对违反规则的惩罚系统;其社会压力可能仅仅采取物质制裁之外的广为扩散的敌视性或批评性反应。它可能限于口头上的不赞成声明或者口头上吁请个人尊重被破坏的规则;它可能紧密地依赖羞辱、悔恨和负罪感的作用。当社会压力是最后提到的这种压力时,我们倾向于把该规则归类于社会群体的道德范围内,把该规则之下的义务分类为道德义务。 5.相反,当物质制裁非常明显或经常存在于压力形式之中时,(尽管它们既不是由官员周密规定的,也不是由官员实行的,而是统统留给社会)我们将倾向于把该规则归类于原始的和初级的法律形式。当然,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类严厉的社会压力均存在于(在明显意义上)相同的行为规则的背后;有时,若出现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中一类压力是特别适当地作为主要的,另一类压力是次要的情况,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道德规则还是初级法律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只有一种答案。 6.当物质制裁非常明显或经常存在于压力形式之中并表现为由国家有组织实施的压力时,形成典型的法律义务。 7.但是,义务规则一般由严厉的社会压力所支持这一事实,并不涉及负有规则设定的义务就是去体验强制或压力的感受。 【义务的本质≠负有义务之人所经验到的某种压力感或强迫感】 【负有规则设定的义务或在规则之下负有义务≠去体验强制或压力的感受或经验到强制或压力的感觉】 8.下述两种看法的差别不是是微不足道的: 一种看法将义务陈述为,对违规行为之敌对反应发生可能性的预测或评估;——外在陈述 另一种看法,认为虽然义务陈述预设了违规行为一般而言会遭到敌对反应这个背景,但是其典型的用法并不是去预测这一点,而是去说某个人的情况落在这种规则的规定底下。——内在陈述 9.外在观点所能表达的内容和不能表达的内容。 外在观点可能几乎完全复制了规则在该群体某些成员的生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即那些拒绝它的规则,仅在或仅因为他们断定不愉快的后果可能伴随违规行为而出现才关心这种规则的人。他们的观点需作这样的表达:“我被迫这样做”;“如果……,我大概将因此而受苦”;“如果……,你大概将为此而受苦”;“如果……,他们将会对你这样做”。他们不需要像以下的表达方式:“我有义务”或“你有义务”,因为这些表达形式仅是从内在观点出发看待他们自己和他人行为的人所要求的。 外在观点,即将自己限于可观察的行为的规律性,所不能复制的是:规则在通常是社会多数的人们的生活中作为规则而发生作用的方式。这些人是官员、律师或私人,他们反复使用这些规则,把它们作为社会生活行为的指南,作为提出主张、要求、允许、批评或惩罚的基础,即在所有依照规则的日常生活交往中使用规则。对他们来说,违反一个规则不仅是预测敌视反应将随之而来的基础,而且是采取这种敌视态度的理由。 2.对义务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两种最常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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