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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
行政诉讼专题研究电子课件
主讲教师:赵正群
(法学院教授)
2008年5月
(本课件全部版权保留)
第八讲 :行政判例对我国行政法治的支撑
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
1.中国行政判例的生成
2.行政判例对行政法原则的发展
3.行政判例对行政法制度的发展
4.行政判例对行政行为规则的发展
5.行政判例面临的挑战与完善的途径
二、基本观点与摘要
(一)中国行政判例的生成
尽管在“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中,曾多次出现“律例并重”的时期,但自从接受西方法律制度以来,中国显然更主要吸收和继受了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制度。判例的地位和作用在总体上从未受到如制定法那样的重视。
将学界通称的 “判例” 坚持称为“案例”的主要渊源之一,为《法院公报》。《法院公报》自1985年5月创刊之日起,就设有“案例”或“典型案例”专栏。
除《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开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方式” (以下简称“法公布文书”),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等正式书面媒体和人民法院网上依统一规范编号有选择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裁判文书,并在2003年将这种已经引起理论和实务界重视的“法公布文书”,进一步发展成为《法院公报》上的“裁判文书选登”栏目。
由此,可以把我国现阶段的判例归纳为两种比较规范的形式。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形式发表的判例,可以简称为“公报案例”;另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形式公布的判例,可以简称为“裁判文书判例”。
两种行政判例的不同处在于,“公报案例”全部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在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已经审结的典型案件报告中挑选出来,并重新编辑过的裁判资料。这些判例资料能够反映出该案在不同审级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但并不是一件完整的“行政裁判文书”。
而“裁判文书判例”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以来,依据该办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形式,发表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等正式书面媒体和人民法院网上的,具有统一规范编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原文。
两种行政判例更重要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在原则上均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审核,必要时则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审核,并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式文件公开刊登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立场和观点的权威性司法刊物上,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今后的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二)行政判例对行政法原则的发展
行政判例对中国行政法治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以权威裁判的形式丰富了中国行政法治思想和一些重要的行政法治原则。
众所周知,中国的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思想理论准备不足和市场经济基础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展开的,常常出现理论贮备不足的窘境。
但通过《法院公报》发布的一系列蕴涵有重要行政法原则的典型裁判,我国的行政法原则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丰富。
如在“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和“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质总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上诉案”中,通过对公安机关“名为刑事侦查,实为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裁判;[8]在“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中,通过对“名为行政指导性,实为干预市场公平竞争” 行为的裁判;[9]在“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中,通过对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裁判,[10]确立了行政行为不仅要形式合法而且要实质合法的原则,明显地提升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品质。
又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指出,对在校大学生因考试作弊,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在“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中指出,“尽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拆迁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在裁决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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