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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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第一节 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索赔 第四节 仲裁 争议(Dispute) 原因 合同条款不明确 卖方违约 买方违约 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 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节 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和重要性 (一) Commodity Inspectio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残损以及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和公正鉴定。 (二)重要性 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 买方检验权和货物的接受与拒收 **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接受货物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非是货物接 受的前提。 《1893年货物买卖法》 《统一商法典》 《公约》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方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想我方索赔。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A 在出口国检验 产地或工厂检验 含义 离岸品质、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含义 **装船时检验——? 采用传送带或机械化操作时,对正在装船过程中的货物进行抽样检验,以此作为交货依据。 *以上两种方法,实际上否认了买方的复验权。 B 在进口国检验 到岸品质、重量(Landing Quality and Landing Weight) 含义 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含义 适用范围 密封包装或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进出口货物。 C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含义 优点 买方;卖方 注意事项 初验与复验不一致,差异在一定百分比之内,以初验为主。 如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买方向其索赔,不向卖方索赔。 CASE STUDY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一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规定在日本装船。装船时,经公正行检验证明洋葱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出具证明。但货物抵达澳大利亚港口时,货物已经腐烂,不可食用,买方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 买方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怎样才能避免此状况? (二)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由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非官方检验机构 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常见机构 1 国际上的检验机构:FDA ;FGES; UL;NKKK;SGS 2 中国的商品检验机构:CIQ 基本任务 实施法定检验 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进行监督管理 (三) 检验证书 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四) 买方的复验权 2 复验地点 (视商品的性质和包装) 3 复验权的丧失 CASE STUDY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以CIF大阪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B公司又将该货物转卖给韩国C公司,货到日本后,B公司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仍将货物转运至韩国。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凭韩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五)、检验标准与方法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应注意的问题 CASE STUDY 1 某年10月,我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6942干板英尺(折合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标准检验。但在开L/C前,美国B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东部标准也可以作为验收条款,我方同意。货抵达上海后,我国检验机构按通用的西部标准检验,发现短少3948干板英尺,短少率达57%,价值100多万美元。原因在于东部与西部标准计算方法完全不同,B公司正是利用此,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谈谈你对该案例的认识。 CASE STUDY 2 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没有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 CASE ST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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