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司法.ppt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七节 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两者的区别 1、对象不同:行政调解可以民事行为还可以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裁决只能是特定的民事行为。 2、前提不同:行政调解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而行政裁决无须当事人同意。 3、效力不同: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4、救济不同:行政调解适用民事诉讼;而行政裁决大部分可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 (一)部分可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只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案例 孙强是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季寨村村民孙立、周富荣的独生女。1980年孙强与小屯镇杨寨西村村民杨占平登记结婚,后将户口迁到杨寨西村。因其父亲孙立年迈身边无子女照顾,1980年孙强同丈夫及全家人户口从杨寨西村迁到原季寨村同父孙立一起居住生活,赡养老人。1988年孙立去世后,留下瓦房五间(1951年确权给孙立)由孙强继承居住,1991年孙强同丈夫杨占平及全家人户口又从季寨迁到杨寨西村,并以丈夫的名义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汝州市人民政府以孙强家在小屯镇杨寨西村已新打宅基地一处,且在小屯镇季寨村继承的房屋无人居住,全家人户口已迁出为由,将该院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孙现听使用。孙强认为汝州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孙现听的土地使用证,并主张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汝州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汝政土决宇(1999)第019号“处理决定”,其第二条撤销了孙现听的小屯集建(1992)字第9—7—3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第一条认定孙强主张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孙强认为汝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第一条侵犯了自己继承房屋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向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第一条。 问题: 评析本案中行政主体的裁决行为。 分析要点 孙强对父亲孙立的房屋继承后,将全家的户口从季寨村迁到杨寨西村,并以丈夫的名义新打宅基地一处,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以原告家新打宅基地一处为由,对继承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予确认,这显然是不妥的。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完整意义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包括对相应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征是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必然是有限制的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这个问题上,我国土地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有时会有一定的冲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对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管理法对村民使用宅基地的限制,就是这种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恰当解决这个冲突,应当综合考虑我国土地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原意及最佳法规和实践价值,就先保障房屋所有权,而不是以对宅基地的使用数量的限制来否定相应的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原告孙强继承房屋后,其丈夫又在小屯镇杨寨西村新打宅基地一处,被告以原告一户多宅为由,不给原告孙强继承房屋确认土地使用权,与有关法律不相符,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第一条。 * * 一、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双方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概念的理解】 (1)行政司法是相对于法院司法而言的; (2)行政司法的客体包括:传统的民事性质的案件(因与行政管理有关、或者处理这些案件需要专门技术、经验或知识);行政案件 【兴起原因】 (1)争议增多,法院负担加重; (2)行政管理的需要; (3)争议的技术性、专门知识性增强; (4)程序简便。 二、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第三人身份)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一)主体: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 (二)对象:特定的民事行为 (三)性质一:准司法性 (四)性质二: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 【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遵循仲裁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

文档评论(0)

tiango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