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回避制度(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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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而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诉讼制度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二)种类 1. 自行回避 2. 申请回避 3. 指令回避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杨某的母亲 B、陈某的母亲 C、崔某 D、刘某 ACD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BCZ A、甲的父亲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甲的父亲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甲的辩护人丙有权申请回避 D、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BCD 二、回避的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一)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本项范围除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外,还扩展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最高法《解释》第23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最高院《解释》第24条对此作了具体解释,包括: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个问题:如果一名审判人员事先了解某案件的一些情况,而领导又让他负责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问:他应该何去何从? 6. 最高法《解释》第25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例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又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7. 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第31条) 8.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辩护人(《法官法》第17条和《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 1. 审判人员 2. 检察人员 3. 侦查人员 4. 书记员 5. 翻译人员 6. 鉴定人员 被告人龙某(聋哑人)与被告人王某长期通奸被丈夫发现,便与王某合谋杀死了亲夫。案发后,审判该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王某会哑语,在没有找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王某为龙某进行翻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王某暂时担任翻译人员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本案中,王某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C 某伤害案,郑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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