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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第一节 对外贸易立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围。对外贸易法律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 (2)一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通常带有深刻的国际法的烙印。 (3)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二、运用立法手段管理对外贸易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对外贸易的客观要求 2、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下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 3、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下发展对外贸易的需求 三、外贸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一)从1949至1977年改革开放 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 1、1950年至1956年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30多项法律法规。 2、1957年至1977年,法律手段在外贸管理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二)从1978至1991年 1978年至1991年,颁布的主要外贸法律法规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 立法特点: 围绕恢复和新建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 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新法规数量明显增加; 除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立法之外,还相继颁布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多项法规; 这些法规、规章过于分散,缺乏系统,缺乏透明度,在很多方面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色彩。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三)从1992至2000年 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结束了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长期没有国家对外贸易基本法的历史。 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等。 立法特点: 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体系,更加注意与国际经济条约、规则和惯例相衔接。 另外,从立法数量、范围、内容、等级和水平方面,都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随着外贸立法的不断完善,外贸宏观调控正从行政直接控制为主转向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为主的轨道。这个阶段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逐步成型的阶段。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四)从2001至今 确保《世贸组织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统一实施。 1、外经贸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清理2300多件行政法规、废止部门规章356件、内部文件178件,废止或停止19万多件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2、抓紧进行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新定(产品质量法、海关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 3、进一步提高外经贸立法的透明度(指定官方刊物公布,设立“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协定”两个国家咨询点)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四、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国内法渊源 对外贸易的国内法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规章 第六章 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二)国际法渊源 1、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各国之间缔结的、规定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权力、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分为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国之间缔结的多边条约。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2)其他国际公约 (3)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多边或双边的经济贸易协定 2、承认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家之间相互贸易交往中,当事人经常引用、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示范法》等。 中国对外贸易体系法律渊源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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