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秦朝的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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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知识点: 1. 云梦睡虎地秦简 2.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3.主要定罪量刑原则(身高、端与不端) 徒刑 主要罪名(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盗徙封 失刑、不直、纵囚) 4.廷尉、御史大夫、公室告、非公室告 * “制”与“诏”。这是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发布一系列法令,建立皇帝制度。规定皇帝自称“朕”,皇帝的印信称“玺”,皇帝口头命令称“制”、书面命令称“诏”等。此后,以“制”和“诏”为名的皇帝命令,成为封建时代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 族刑,即夷三族,即将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关于三族的范围,有两种解释。一种包括父族、母族和妻族,范围相当大。一种包括父母、妻子、兄弟。 具五刑: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汉书·刑法志》记载说:“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 臣 本义:男性奴隶 (象形。甲骨文字形,象一只竖立的眼睛形。人在低头时,眼睛即处于竖立的位置,字形正表示了俯首屈从之意。) ~仆。~虏。臣妾(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曰臣,女曰妾 2.? 同本义 [male slave] 臣,事君者也。象屈服之形。——《说文》 仕于公曰臣。——《礼记·礼运》 事君不贰是谓臣。——《国语·晋语》 臣治烦去惑者也。——《左传·成公二年》 臣妾逋逃。——《书·费誓》。郑注:“臣妾,厮役之属也。” 臣则左之。——《礼记·少仪》。注:“谓囚俘。” 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韩非子·五蠹》 3. 国君所统属的众民 [subject]。如:臣庶(臣民);臣姓(群臣百姓) 4.? 君主制时的官吏 [official under a feudal ruler;subject] 今功臣名将,雁行有序。——南朝梁· 丘迟《与陈伯之书》 侍卫之臣不懈于内。——诸葛亮《出师表》 5. 古人自称 [I] a.? 古代大臣对君的自称,或臣下。 臣窃见先帝欲开西域。——《后汉书·班超传》 b.? 对父的自称 始大人常以臣无赖。——《史记·高帝纪》 c.? 对一般人的自称。表示自谦 臣少好相人,相人多矣,无如季相。——《史记》 * 假定秦尺长二十四厘米,则六尺五寸是一百五十六厘米,六尺二寸是一百四十九厘米;如果按唐兰先生的推算,则六尺五寸是一百四十九厘米,六尺二寸是一百四十三厘米。 诬告,按诬告反坐的原则处理,而“告不审”,一般赀二甲即可。 * 秦简:“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罪” 。即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 *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 * * 任用 “五善”(积极条件、限制性条件)、 “荐举” 、“保任连坐” “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限制性条件:已被撤职而永不叙用的“废官”;罪人、赘婿、商贾; 刚成年的人(一般情况下,担任官吏的年龄应在壮年(三十岁)以上); 官吏升迁时,不得任用过去的下级担任属下的新职等。 “荐举” 即新选用的官吏须经现任职的官吏的推荐保举,才能任用。吕不韦保举李斯为郎 “保任连坐” 《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秦昭王时,将军郑安平降敌,郡守王稽勾结诸侯,“坐法诛”,其保举人相国范雎因此被免职。 ? 考核 “上计”、司法罪名 “上计”:地方郡守、县令每年年初上报本年度施政的目标,到年终将一年来的政绩,包括户口统计、垦田数目、赋税收入、徭役征派、库藏数量、刑狱治安状况、灾变危害情况等,如实填写统计簿册,按时将“计书”呈报中央。朝廷据此进行考核,优者奖励,平庸者或劣等者予以惩罚。 “良吏”、“恶吏”:官吏是否通晓、明悉法律。《云梦秦简·语书》上说:“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 罪名:“不胜任”——官吏对其辖区内的犯罪活动,不能及时发现。 “不廉”—— 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法纪. 相关责任:有犯者,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论是否被免职、调任。如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曾“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 * * 第三章 秦朝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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