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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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条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特征: 1、法定性; 2、以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为内容; 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根据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两类: 必要要件是指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但是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是必要要件还是选择要件的问题,却有争议。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 5、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即泛指人的一切行为,而不限于犯罪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这时,行为即指犯罪行为。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这时“行为”专指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基本特征: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活动。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再次,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 复次,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A.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B.欠缺有体性的思想活动。 C.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D.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E.欠缺法定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 (1)作为的概念 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A.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B.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 C.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D.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E.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F.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 3、持有 (1)持有的概念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2)持有的定性 持有属于行为,但属何种形式的行为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作为说。 二是不作为说。 三是择一行为说。 四是独立行为说。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任何犯罪构成都要求以危害行为为必要条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实行行为是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主体部分,是大多数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 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非实行行为作为危害行为的一部分,同实行行为一起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总体,对认定犯罪有重要意义。 2、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请你断案: 一、张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男,34周岁,工人。 被告人张某患有“梦游症”。1998年8月的一个晚上,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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