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可违》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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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违法违反民事法律法 规的行为。 违法 行为 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 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学生小陈在楼下公共电话亭打了一个“110”电话报警,谎称邻居家有盗贼入屋。过了一会,小陈隔着门缝看着警察在邻居家瞎忙了一阵,觉得很好玩。在几天内,小陈又打了几次“110”假报警,一会说同学被绑架了,一会说有人纵火… 当小陈第9次谎报匪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小陈实施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白某路过吴某家门口时,拾起一块砖头向趴在门口的大黄狗扔去。大黄狗跳起来扑向过路的行人成某,把成某咬伤。成某为此花了六百多元医药费。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赔偿损失。法院查明了事实,因白某未成年,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令白某的父母赔偿成某的医药费,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白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大黄狗咬伤成某,因此,要依法承担( )责任。 民事 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今天我们弄清了什么是一般违法,什么是犯罪,事实说明,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人走向犯罪的深渊都是从一些小事开始的,俗话说:“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我们青少年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防微杜渐,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文强: 1955年12月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入党。曾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副书记。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2009年8月,因涉黑问题被纪检部门调查。 他破获了1992年重庆警匪枪战,1994年中国第一盗案,2000年的杀人恶魔张君案和重庆抢劫运钞车案。获公安部一等功多次。是闻名一时的“打黑英雄”。 然而,他坐拥8处豪宅,家藏过亿资产,为至少6个黑社会团伙提供保护。又被称为“全市最大的黑社会保护伞”。 文强的悲剧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功劳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遵守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违法行为?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情景一 五一,蒋亮亮和他的同学到博物馆参观,每看到一件文物,就发出“哇”------系列尖叫。严重影响了参观秩序,工作人员劝阻不听,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报了案,蒋亮亮等被送到派出所,不但受到严厉的批评,而且每人处以50元罚款。 问题:参观,游览时不遵守秩序也是违法,蒋亮亮同学违反了什么法律? 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制裁 情景二 李明和王刚是某校七年级五班的学生,李明向王刚借了100元钱,说好一个月内归还,但是现在已临近期末,李明仍不归还,王刚多次催要无果,二人的关系闹得很僵。李明甚至放出风:“不就是那点钱吗?有钱也不还,看他能拿我怎么办?” 问题:李明的行为违法吗?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三 孙鹏对学习不感兴趣,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抡拳头,在班里是小霸王,谁也不敢惹。一周前,与同学马伟发生口角,竟然拿椅子砸向马伟,结果造成马伟受重伤,右耳失聪,孙鹏因此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尽管是未成年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连带民事责任。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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