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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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事业部 主讲人: 讲座内容 什么是犯罪、犯罪与违法的区别 常见的几种企业职工职务犯罪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后果 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1]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 因此也可以说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类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职务侵占罪 具体表现形式: A、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 包括业务员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款,收取款项不归还公司,据为己有,出纳员收到业务员上交的货款不入账,据为己有。 ? 案例: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B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 案例: 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王某与该公司仓库保管员董某和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某某。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将其中给60块(价值101100元),其找人卖掉。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王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某、董某、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C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侵占具有隐蔽性,犯罪人旺旺觉得觉得是站点小便宜,不认为是犯罪,日积月累就达到了犯罪数额。 例如: 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 公共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或个人费用归入公司报销; 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相互勾结,虚计收到货物,使供货单位货款虚增; 业务员擅自加价销售产品,把所得加价部分擅自据为己有; 案例1: 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2: 任某某于2000年8月担任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2006?年9月间,任某某利用负责方某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刘某,经预谋后,采用以祺捷公司采购正己醇产品后加价销售给方某公司的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88元。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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