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所有权的类型与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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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所有权类型与保护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有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国家所有权客体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 可以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例3:村民王某在盖房打地基时,挖出一块石碑。后依据有关专家鉴定是宋代文物,县文物保护部门来人说要带走石碑,因为属于国家所有。王某说这是自家地里挖出来的,应该属于自己,不同意将石碑带走 3、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法56条、57条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包括村(行政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民集体。物权法59条、60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依法确定给集体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山岭、滩涂、草原、荒地、森林、宅基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3、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权与撤销权 例4:靠山村的村民赵甲得知,村集体的空心楼板预制厂租给了村民赵乙。租期10年,共交租金5万元,而按当时行情,这样大的厂子,一年就得交3万元,他和十几个村民认为这个合同太离谱,于是他们就另写了一份合同,租期三年,年交租金3万,一起奔赵乙家,当时赵乙的女儿在家,赵乙的女儿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村长拒绝去收钱,赵乙也不承认他女儿签的合同,问应如何解决? 4、权利保护 保护村民的知情权 物权法62条 对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物权法132条 三、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65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149条第1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 其他主体的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67条;法人财产权 68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69条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专有权的主导性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3、一体处分性:三种权利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必须一体转让,受让人也应同时取得 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 1、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 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2、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 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3、混合式区分所有权 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专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学习要点:1、专有所有权的客体,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仅包括四壁、柱、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 在外部关系,尤其是对第三人的买卖面积计算、费用分摊与纳税、保险等关系上,专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壁、柱、、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取得专有所有权就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丧失专有所有权就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 3、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应有份额 4、区分所有权的成立上,只需要登记专有所有权 5、专有所有权在行使上受共同生活规则的限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受相邻关系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例5: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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