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案讲课教室用R雪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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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分类(多样化): 法定情形与酌定情形——是否由刑法明文规定加以规定为标准。 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或处罚宽严的性质为标准。 应当刑情节与可以型情节——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做出绝对性规定为标准。 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以同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的多少为标准。 一、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 第5组 刑法案例研习 Add up everything what you like and everything what you want 梦想,要比昨天走的更远 选题原因 体现司法制度与时俱进 孙伟铭醉驾案,四川省高院在定罪部分维持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在量刑部分则将一审判处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在二审宣判之后,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孙伟铭案二审判决作出解释,并表示“要统一规范对醉驾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 目录 /contents 案件简介 一审判决 总结与反思 二审改判 争议焦点 案件简介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无证驾驶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亲戚祝寿,大量饮酒后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其后驾车由成龙路向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下午5点左右,孙伟铭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驾车继续高速前行,车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有关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时速为134公里至138公里,大大超过限速60公里规定,超速120%以上,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属醉酒驾驶。 争议焦点 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孙伟铭案的争议焦点 定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量刑: 死刑 VS 无期徒刑 理论区别 实践标准 量刑标准 总结与反思 司法解释 感谢各位聆听 Add up everything what you like and everything what you want 梦想,要比昨天走的更远 实践中,定罪考虑的不仅仅是学理上的四要件说还有关于如何认定的问题, 下嘛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 司法实践罪名争议 一、二审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 反对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适当 赞同声: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适用刑法准确 就孙伟铭案而言,之所以存在认定交通肇事罪,还是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歧的焦点:还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刑罚为3—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交通肇事中,往往有两次行为: “一次行为”即驾驶行为,它包括了醉驾、飙车、超速超载等违规驾驶行为 “二次行为”,是指交通肇事之后行为人其他的、引起严危害后果的后续行为,一般指的就是逃逸行为,而逃逸行为又包括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危险方法逃逸的行为等。 定罪:应全面评价肇事人的“两次行为” 在第一次撞车事件发生后,孙伟铭在尚未达到酩酊状态,对自己行为本身具有的危害公路交通安全以及业已出现的危害结果尚有一定感知和认识的前提下,非但没有停车报警,等待接受警方处理,反而继续以超越限速2倍以上的时速(134公里/小时)在公路上飙车行驶。这种对具体而实际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危害结果不管不顾,听之任之的行径 孙伟铭在第一次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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