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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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合同(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11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162)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17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178)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208) 第一节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 /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937.htm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law/182141.html 全总将用3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xwzx/gnsz/gdxw/201108/25/22646275.shtml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全国总工会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时间表和进度表都已经明确出台。 永川区总工会四抓力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Content/2015-02/10/content_14802.htm 我区将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jrdx/dxxw/dxxx/2011n/321286.htm 第一节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概述 一、集体谈判 二、集体合同制度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 1、谈判基础,劳资双方基本共同利益依然存在。 2、谈判目标,仍以改善劳动条件和调整劳动关系为主。 3、谈判直接主体,劳资双方,但影响到公共利益时,政府会介入。 4、集体谈判是有法律规制的谈判。 2、谈判目标,仍以改善劳动条件和调整劳动关系为主。 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 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 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集体谈判的历史 最早出现:18世纪末 形成集体谈判的雏形 发展为规范的集体谈判制度 (三)集体谈判的框架 1、集体谈判的主体:劳方主体、资方主体 2、集体谈判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谈判的结构 4、集体谈判的过程 5、集体谈判的程序 (四)集体谈判与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的含义 1、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2、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3、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 对雇主不当劳动的规范主要有 工人因参加合法的工会活动而遭解雇,即使这仅是解雇的原因之一。 在工会组建过程中,雇主不能单方面改变雇用待遇和条件,除非能证明这种变更符合过去的做法和传统,而与工会的组建没有任何关系。 3、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 行政救济:日本 劳动委员会,调解仲裁,不当劳动行为审查 司法救济:美国,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调解失败,司法诉讼 二、集体合同制度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三)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禁止、承认、支持的历程。 (四)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论学说 (五)集体合同的构成 (六)集体合同的框架 (七)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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