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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邮箱:zhangxiaoxia@ lawyer_zxx@163.com 2、有必要的授权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协商一致(例如:签署为情况属实,只能作为索赔的证据,并非签证,需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 施工单位在签证中常见的问题: 应该办理的签证没有办理; 虽然办理了签证但是缺乏必要的要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 诉讼或者仲裁 法律依据 除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外,还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和效力 (一)建设工程的范围(《解答》第6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小型建筑工程 2、农民低层住宅 3、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上述三类合同归入承揽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不作为《建筑法》中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1、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标的违法) (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5)违法分包专业工程或违法劳务分包的; (6)转包工程的; (7)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施工合同的。 2、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有效的劳务分包:一是有相应资质;二是做的是劳务分包的工作;三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辅料、机具。 “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是违法分包 3、内部承包与挂靠 是否派驻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二、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施工方起诉索要工程款的条件 1、工程质量合格; 2、支付时间届满;特殊情况:合同无效、合同解除 3、工程价款合法 (二)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 1、结算协议的性质、效力 2、结算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三)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 1、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的效力 推定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2、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 一看合同约定;二看职务行为;实践中放宽 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效力 折中:区分事实和经济 (四)固定价合同的结算 《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 :按合同/参照合同单独核算/ 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举证责任 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 合同约定;情势变更;人工费 3、未完工程的结算:按比例折算 (五)承包人单方结算 《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条件(最高院06年批复、北京第14条) 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 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07号令)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369号文) (六)“黑白合同”的结算 《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 结算依据 (1)必须招标的或者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了招标 (2)非必须招标项目实际也未招标,但进行了备案 (3)黑白均无效(不主动认定是否串标) 2、实质性变更和合同正常变更 实质性变更:价款、计价方式、质量、工期、(工程项目性质) (七)无效合同的结算 《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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