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第章总则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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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 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 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 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2.2.1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 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 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 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 3 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 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 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 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 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 3.1.5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音体活动室 净高 2.80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 3.1.8 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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