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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祖国南疆,有沿海、沿边、沿江的区位优势,南临北部湾,面向东南亚,西南与越南毗邻,东邻粤、港、澳,北连华中,背靠大西南,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也是中国西部资源型经济与东南开放型经济的结合部,在中国与东南亚的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全自治区聚居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总人口5000万,其中壮族人口1605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5.79%,占总人口的32.60%。由于广西特殊的地理位置,90年代以后,才真正进入发展时期。特别是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广西后,各项经济、文化、社会事业迅速发展。如今,北部湾经济发展区战略又给广西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广西的文化正在实施大发展大繁荣三年行动计划,这将为今后的文化发展起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
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2005年以来,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部门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广西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58个项目,其中布洛陀、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那坡黑衣壮民歌、桂剧、桂南采戏、彩调、壮剧壮族织锦技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京族哈节、瑶族盘王节、壮族蚂虫另节、仫佬族依饭节、毛南族肥套、壮族歌圩、苗族系列坡会群、壮族铜鼓习俗、瑶族服饰、壮族嘹歌、瑶族蝴蝶歌、壮族三部民歌、瑶族长鼓舞、广西文场、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田林瑶族铜鼓舞邕剧、宾阳炮龙节等28个项目入选国家级第一、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建立机构,为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为了加强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协调全区的保护工作,一是建立了以文化厅牵头,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为组长、9个厅局级单位参与的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二是2006年12月,成立了由广西区编制委员会审批的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机构和人员,规划统筹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工作,使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三是成立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各级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播、保护和利用等领域的研究,为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四是成立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协会,广泛吸纳有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二)推动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003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成立了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有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委等部门参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开展调研、学习并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注重衔接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依法、有据、规范、简明”的要求,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前后共修改了20稿),并发给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举行了行政许可论证会,并在《广西日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是全国第四个通过立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省份,这也说明了我区人大对传统文化的重视。
(三)摸清家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稳步开展
资源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和基础。2005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指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关心重视,为摸清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广西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和存在问题,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资源普查工作提出了要求。文化厅先后下发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的通知》、并多次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资源普查工作方式方法,部署全区资源普查工作。根据文化部的工作部署,目前广西各市克服专业人员、经费上的困难,按照全国普查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普查工作。截至2008年5月底,广西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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