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教师资格办事指南高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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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124-2013/00 教师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高教系列) 2013-06-30发布 2014-01-01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 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高教系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代码:0124 子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高教系列) 子项代码:0124-01 分项名称:新办、补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受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认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拥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本市单位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申请人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前,应当参加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5)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此项要求) (6)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高等学校聘任的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 (7)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补证 1.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要求补发证书的,应在每年5月15日或11月15日前一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申请人需在市级媒体(如《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闻晨报》)刊登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一个月。 教师资格证书毁损的申请人需持有毁损证书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补证申请。 2.补证的不予批准情形 教师资格证书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信息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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