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方法.docVIP

2014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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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 外语是我国中小学的一门基础课程,是吸收和传播世界一切文明成果,对外开放和搞好经济建设的重要工具。为了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基础教育界广大外语教师和研究工作者积极开展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推动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外语教育质量和教师素质的提高,教育部基教司特批准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设立《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实施,各课题组自筹研究经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的设立,旨在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速对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现状及发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以提高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质量,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外语教育教学体系,使我国基础外语教育更好地适应“三个面向”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本项目的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国情,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创新,以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项目要长期研究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同时兼顾基础理论及发展研究;其内容可涵盖基础教育的外语教育政策、课程、教材、教法、学法、评估、测试、教学心理、教学手段以及师资教育等方面,近期研究的重点相对集中在中小学外语教学方法改革和测试、评估手段的改革。 第四条 本项目的立项本着公平竞争、择优选题的原则,经过“自愿申请、专家评议、集体审定”后报批。在项目评选中积极支持能产生实际效果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实验,在评审同类条件项目时,力求项目在地域、研究领域和学术观点上都具有广泛性。 第五条 本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教研员合作研究,尤其是优秀中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鉴定 第六条 凡从事我国基础外语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含高校研究外语教学的教师)、教研员、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热心于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但未完成本项目已承担的课题主持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本单位同意后寄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秘书处组织初评。 第八条 凡多人申请的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主持人要具备中、高级职称,并熟悉所研究的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造诣,能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其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知识、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 第九条 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 第十条 本项目每两年立项一次。 课题的立项要求由每届的课题指南做出规定。每届课题指南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聘请同行专家研制。 第十一条 复审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聘请全国资深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两级共同管理。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立项、中期检查、结题复审和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四条 凡列为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或主持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和调整者应由主持人提出专门报告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批准;凡需要更换课题主持人或调整主要研究骨干或变更主持人所在单位者,亦应按此要求报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批准;任何以行政手段、变更主持人及主研人员或主持人所在单位者,本中心俱不承认。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每年应于研究届满半年时向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中期检查。若检查不合格或单方面自行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自行终止研究者,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有权撤消所立项目。 第十六条 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所在单位的帮助下及时进行结题评审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组织结题复审。复审合格者由本中心颁发《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为课题研究者所有,但均须报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存档。结题材料恕不退回,请留备份。在出版和发表时,均需注明“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中心对所立项课题不提供任何资助金,要求课题负责人或单位自筹研究经费。研究经费额度视课题研究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而定,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经费需由课题研究单位或负责人统一规范管理、支配。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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