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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汉代养老制度
作者简介: 朱玲丽(1990-),女,汉族,江苏扬州,硕士研究生,苏州大学,秦汉史
摘 要: 养老,是中国古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的表现手法之一,也蕴含着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备受后世推崇。而汉代统治者施行的赐物、宽刑、存问、复租赋等一系列养老政策,对养老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养老、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然的今天,回顾这段历史,不无裨益。
关键词: 汉代;养老;对象;政策;原因
尊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早在先秦时,因为统治阶级的需要,养老就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再至两汉,国家最高统治者尤其重视养老,多次颁布养老诏令来发展并完善养老制度,使得养老尊老的风尚极为浓厚,贯穿两汉始终。探究汉代的养老制度,对于现今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一、汉代养老的对象
要探究汉代的养老制度,必须先弄清楚养老政策的惠及对象是谁,即何为“老”。
张鹤泉在《西汉养老制度简论》一文中提出:“西汉的养老对象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徭役免老’,另一种是‘养高年老’。”所谓徭役免老就是对年满五十六岁的编户齐民免除徭役。另,对一些身份特殊的如担任三老的老人,在五十岁时即可免除徭役。而养高年老则是两汉时更高一层的养老方式。老人若活到七十岁,即可享受养高年老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年满七十的老人都有这样的待遇,汉文帝时颁布的《养老令》中明文规定此令不适用于刑徒和犯罪而未被判决者。
除此之外,让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在先秦时期就已成为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汉代“王杖诏书令”中规定:“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 汉代对他们也有抚恤养老的政策。所以说本文所谈的“老”,还包括鳏寡独等弱势者。
二、养老政策
汉代大多皇帝都致力于养老之政,形成了一整套养老政策。具体如下:
(一)赏赐物资。 要尊奉老人,首先要满足他们的物质生活需求,使其衣食无忧。早在公元前205年,汉高祖刘邦首开优遇老人之先河,诏令以十月赐酒肉与三老,至文帝时成为定制:“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遗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宣帝时,“加赐高年帛。赐金钱,鳏寡孤独各有差”。元帝、成帝等诸帝时也有类似于此的优待老人的措施,每逢登基大典或发生自燃灾害时,就赐布帛酒米予高年老人及鳏、寡、独等。
(二)赐王杖。 给老人授几杖最早见于《礼记?月令》,其文中载:每至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这一尊老措施在汉代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汉书?文帝纪》中:“吴王诈病不朝,赐以几杖。”《汉书?武帝纪》:“二年冬,赐淮南王、?川王几杖,毋朝。”由此可见,起初,授王杖是君臣之间进行的,皇帝赐一些年高的诸侯王几杖,让他们享有不朝请的优待。到后来,王杖也被赐予一些高年的普通百姓。《后汉书?安帝纪》:“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
王杖不仅仅具备象征意义,一定程度上,更是一种重要的凭证。拥有王杖的老人,其政治地位远高于一般的编户齐民。《王杖二十六简》中明确记载了王杖所有者具有如下特权:首先,可以行官道;其次,若是经商,官府不得对其征税;最后,不得殴打、欺侮持有王杖的老人。简文中还特别列举了两个因殴打持王杖的老人,且毁坏王杖而被判斩首弃市的例子。国家从法律上保护王杖持有者,正是其尊老敬老的集中体现。
(三)宽刑。 汉代统治者不仅从法律上确保老人的利益,在其触犯刑法时,更是采取了量刑从轻的原则。早在惠帝即位之初,就颁布诏令:“民年七十以上,……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后元三年,诏令:“年八十以上,……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宣帝元康四年,又颁布诏令:“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成帝更进一步规定:年七十以上,“非首,杀伤人,勿告劾,它勿所坐。”到东汉,对高年老人的刑处就只限于杀人一条。由上可以看出,自惠帝开始,汉代对于老年人的刑罚处置越来越轻。且年龄由八十岁放宽至七十。只要不是杀伤人,对其处罚都极尽宽容。
(四)存问。 存问,顾名思义,即慰问、关心老人,以彰显对老人的尊敬和爱护。存问之制始于汉高祖时期,“西入关,至栎阳,存问父老,置酒”。文帝时,诏令:“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由此,存问之制成为一项定期施行的养老制度。汉武帝曾下诏命专门的谒者去存问、探望老人:“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至东汉,光武帝延续了这一政策,《后汉书?光武帝纪》中载:“冬十月壬申,幸舂陵,祠园庙,因置酒旧宅,大会故人父老。”
“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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