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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改革背景下地方财源的重构性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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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改革背景下 地方财源的重构性研究 武志远 内容提要:今年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正如谢旭人部长所言: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这种宏观改革背景下,我省以下的地方财政体制和财源建设显得尤为迫切。通过政策的导向研判和我市相关数据分析,我们认为,这一次的财政体制调整和以往的调整本质相同,仍是一个财力向中央集中的过程。为此我们就地方税制建设和当前主要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是,中央应赋予省级政府开征符合地方产业特征的地方小税种的立法权;适当提高改革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同时向地方倾斜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我省要研究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解决好城建税的足额征收问题,建立起以城建税和房产税为主体的地方财源架构;要夯实营业税入库基数,参照江苏模式,相机将营业税下放至市县,调动地方组织征收的积极性;同时,我省亦要在及时把握好优化结构转型的有利时机,努力培育新的地方财源增长点,服务“营改增”改革的有序过渡等工作上抓紧落实。 近一年多来,“营改增”的试点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中央和地方理论界普遍持赞成观点。但当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梳理分税制以来的政策导向和具体实践时,发现每次财政体制调整一般都是财力向上级集中的过程,特别是在“营改增”政策改革背景下,地方财源重构性研究的课题已呼之欲出。本文就将立足于这次改革的背景,侧重于研究地方政府,特别是财政管理部门“怎么办”的路径选择。 营改增 对分税制的否定? 1994年,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其核心是“分事、分税、分管”。其中,分税,就是在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种。即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此划定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全国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看,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成,营业税则全归地方,这两大税种分别由国地税征收。 以晋中市为例,2012年,全市增值税入库80.8亿元,占到全市税收收入的46.8%,是全市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入库28.2亿元,仅为增值税的34.93%,占到全市税收收入的16%。而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仅留成到市县两级14.1亿元,仅为营业税19.8亿元的71.2%,可以说,这就是“分税”的魔力所在。因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正是“分税”的魔力,使得地方政府优化产业结构、优化收入结构的主动性得以强化,进而形成税种设置与产业升级的良性互动。 但从1994年,消费税100%的中央独享;到增值税75%的上划及“两税返还”计算累降模式的设定;到2003年,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比例由50%,提高至60%;再到“营改增”的理论研究和试点推行,基本上是中央“集收”的三板斧:即能中央独享的,全独享;能提高中央分成比例的,尽提高;能将地方税改革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努力改。其根本用意在于践行1994年,税制改革提出提高“两个比重”即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的目标 一、“营改增”对全市财政总收入的影响。按照全国减税幅度40%的平均影响程度测算(全市“1+6”产业营业税×减收幅度=49142万元×40%),将形成全市财政总收入2亿元的政策性硬减收缺口。 二、“营改增”对全市一般预算收入的影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作为地方税,市县两级分成其总税额的70%,改革后,全市营业税对一般预算收入的减收影响为34399万元(全市“1+6”产业营业税×市县分成比例=49142万元×70%);剔除转增值税后,按现行体制分成一般预算收入的5160万元(“营改增”实现的增值税×市县分成比例=29485万元×17.5%)后,最大口径影响全市一般预算收入29239万元。即使按照目前的政策,“不改变收入的归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的原则,最小口径也将对我市产生13760万元(全市“1+6”产业营业税×市县分成比例-“营改增”实现的增值税×原营业税市县分成比例=49142万元×70%-29485万元×70%)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全市可用财力的影响。按现行体制,如“营改增”后的增值税75%上缴中央,多缴中央22114万元(“营改增”实现的增值税×中央分成比例=29485万元×75%)增值税上划中央部分,计算所得两税返还较未增加前多出330万元,大口径影响全市可用财力28909万元(大口径影响全市一般预算收入-两税返还增加=29239万元-330万元);小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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