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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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2.2.1条 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 第2.2.2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总建筑 密度 绿地率 总容积率 第 一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5% 25% 基准容积率5.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第 二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 表2.2.2.2或表2.2.2.3 确定 25% 基准容积率4.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第 三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 表2.2.2.4 或表2.2.2.5 确定 30% 基准容积率3.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198 地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2% 30% 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 不大于3.0 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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