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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
穆昌亮
摘 要:任何理论上的探讨都是为了给实践提供支持。对集中审理原则所做的一系列研究,无非也是希望能给我国当前正如火如茶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因此,通过对集中审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分析,
结合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务的现状,探讨了民事诉讼程序,企图从集中审理原则的视角对我国几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点看法,包括审前程序的重构,庭审更新制度和当庭判决制度等。
关键词:集中审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
集中审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许多具体制度的理论基石,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革故鼎新的中轴之一[1]。它起源于英美法系,却在当代成为世界上各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显示出了其巨大的理论生命力。因此对集中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无疑有助于给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民事诉讼改革提供理论指导。但是当前国内学界对集中审理的研究是相当肤浅和表面化的,真正从理论上系统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的还寥寥无几,更不要说具体的论证集中审理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具体制度的改造和构建作用了,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 同时,集中审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却能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引领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这让我不得不思考集中审理原则的理论内核与民事诉讼现代化内在要求是否具有一致性,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给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指明方向和目标。
有鉴于以上两点,本文尝试对我国民事诉讼几项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浅见,敬请批评指正。
一 将集中审理原则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的制度背景
集中审理原则不仅是实现直接原则、言辞原则、公开审判制度等的基础,而且以诉讼效益和司法公正为价值支撑,是法治国家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机制变革的方向,因此将集中审理原则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机制已经向集中化审理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弱化,突出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集中审理的实现奠定了基础。第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交证据,这为集中调查证据,避免证据突袭打断庭审提供了条件。第三,《若干规定》还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充实了审前准备程序,为发挥审前程序的强大功能提供了保障。第四,在庭审中要求集中质证、辩论,这是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然而就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我国还未给予集中审理原则应有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质上仍然采用的是并行审理主义。这是因为[1]:其一,从诉讼理念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奉行的客观真实的指导思想和忽视程序效益价值的倾向在本质上就与集中审理原则相互排斥。其二,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众多司法解释并未将集中审理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应有的地位未得到肯定。由于缺乏基本原则的约束,并行审理则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其三,从我国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上看,与集中审理原则配套的制度要么有形无实,极不完善,更本不符合该原则的要求,甚至与之矛盾,要么是立法根本没有规定。具体表现是:①适合现代化要求的审前准备程序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着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不符合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还须改革和完善。②《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也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种诉讼请求随时变更主义使集中审理原则根本难以立足。③《若干规定》提出“新证据”概念,使证据得以不断翻新,案件事实便随之不断改变,难以固定,使举证时限制度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从而使集中审理原则难以实现。④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且查证范围模糊,使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遭到一定程度的否定,打击了当事人的诉讼积枷性,不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⑤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有审限的规定,但没有庭审次数的限制,尤其是对庭审之间间隔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同时在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下,无论经过的时间有多长,再开庭时也无更新审判的规定。⑥更换法官,尤其是陪审员随意性大,致使合议庭流于形式。法官、陪审员变更之后也没有更新审判的要求。⑦法庭当庭判决率低,有违集中审理原则,也使裁决的公正性受到更多的质疑,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已开始向集中审理原则迈进,现行制度也具有了该原则的一些萌芽,但从整体上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集中审理原则还未确立,周边制度及配套措施也不健全,集中审理诉讼模式还未真正形成。
(二)确立集中审理原则为我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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