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海淀律代选举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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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执业机构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在海淀区执业的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自然成为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凡在2010年7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执业机构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五)本人自愿;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党派、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海淀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 成立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在海淀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第一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解释有关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及程序规定;   (二)指导和监督各选举小组的工作;   (三)制作选票、投票委托书、候选人推荐函等文本格式;   (四)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六)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组织产生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资格审查的相关工作;   (九)组织选举,公布选举日期,公布选举结果;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代表名额以2010年7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并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按照 40:1的比例,由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确定。 (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单独确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筹备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人数、地理位置等条件划分若干选举小组选举代表,选举小组的划分原则是:   (一)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含专、兼职律师)在40名以上的(含40名,下同),可以成立独立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选举律师代表。   (二)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40名以下的,按属地方便原则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选举小组,联合选举小组按照40:1的比例以选举1-10名代表的律师基数为单位组成。   第十条 各选举小组的选举工作由筹备委员会主持,各选举小组因选举工作发生的争议,由筹备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第一届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代表人数多1-2人。   第十二条 各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选举小组律师的意见。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推荐函应使用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   联合选举小组中,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三条 筹备委员会通过下列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一)候选人提名人选报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候选人提名人选征求选举小组律师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优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   1、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选区会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严格遵守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3、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候选人产生后,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按姓名笔画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同时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选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选举会议;   (二)设立流动票箱;   (三)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集中投票并书面上报投票结果。   第十六条 参加投票的律师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律师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律师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海淀区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并需明确委托人的意愿。   第十八条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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