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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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路,减少航路交叉,保障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镇江阁与孝子岩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第三条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制度。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分边航法,各自靠右航行。 第四条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五条 两坝间航道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及一般航段。 (一)在石牌弯道【长江左岸鲤鱼潭(长江上游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四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及横驶区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海事机构公布的洪水期、非洪水期航行制度实施日期依据下列规定航行。 (一)洪水期航行制度 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行驶,并尽可能在航路内航道一侧航行,会遇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船舶应在附表一规定的横驶区内横驶。 船舶在船闸引航道内应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二)非洪水期航行制度 上行船舶沿左岸一侧航行,下行船舶沿右岸一侧航行,上下行航路以航道中心线为界。 第七条 船舶应当在驶近限制航段及横驶区等让点(见附表一)前,及早联系,通报本船船位及动态,遇有来船及早统一避让意图,并在规定地点等让。 大型船舶禁止在限制航段相互会让。 第八条 船舶禁止在限制航段、横驶区、锚地、停泊区、施工区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九条 船舶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及靠离码头等需穿越航路时,应不影响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见附表二、三)。 船舶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船舶禁止下行;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船舶禁止航行。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十三条 在南津关水域,进出葛洲坝大江上游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进出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 第十四条 规定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航行中必须在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 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 2500总吨及以上的船队; 4. 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拖轮拖带的船队; 5.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限制航段,是指由于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禁止大型船舶间对会或会让的水域。 (三)洪水期指当年6月至9月。 (四)非洪水期指当年10月至次年5月。 (五)横驶区,是指包括每对过河标对应水域和下端过河标以下200米特定水域的统称。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用停泊标志标示的供船舶停泊或临时停泊的水域。 (七)公务船,是指专门用于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船艇。 第十七条 洪水期、非洪水期航行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附表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则附表有关内容若有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表一: 洪水期两坝间一般航段及横驶区 序号 左岸(上行航路) 右岸(下行航路) 横驶区 等让点 左岸(下行航路) 右岸(上行航路) 起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止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起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止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起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止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起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止点(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 王家沟(11.2) 清凉树过河标下端200米(11.3) 清凉树过河标下端200米对开(11.3) 王家沟对开(11.2) 2 清凉树过河标下端200米(11.3)至小兰沱过河标(12.0) 清凉树过河标下端200米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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