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担保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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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称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另一类是指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授权分公司办理具体担保事项。 分公司无权自行决定担保,如确需担保,应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根据担保金额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七条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控制风险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节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及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双方互保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好、实力强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三节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节 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流程及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担保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事宜。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担保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 涉及资产评估的,申请担保人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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