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黄金期货契约」交易规则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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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一○六九六六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九五○○○二○二七○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一二九八三五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結字第○九五○○○六一八一○號函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一四七二六八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九五○○一○八九五○號函公告修正第十五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五二八六一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九六○○○八三一八○號函公告修正第九條、第十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一○二○○○三四六○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二○二○○一八一○號公告修正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三七三九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監字第一○三○○○一一一五一號公告修正第十五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一○四○○○八一七一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三六一○號函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一○四○○三六二二七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四○二○一五七一○號函修正規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一○五○○一五七八六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二○○六四九○號函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規格;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二○○七七五○號函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一○五○○四○○○五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期交字第一○五○二○一五五○○函修正第十四條條文、規格;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第 一 條  為維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規則,俾保障本契約交易之安全與公平。 第 二 條  期貨商從事本契約交易業務,除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令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章則、公告及函示等辦理。 第 三 條  本契約之中文簡稱為「黃金期貨」,英文代碼為GDF。。當日收盤,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為基礎,而當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加此差價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由本公司決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金早盤價 第 十四 條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了結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金,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項 目 內 容 交易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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