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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财经法规考试案例分析要点必背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注意不是财务报表)。
4、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6、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7、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要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证明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8、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9、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签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签章(注意无会计人员的签章)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0、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 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1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
12、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1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7、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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