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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新生在入学1个月内,需对本人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对此确认信息进行存档,并作为注册学籍的相关依据,对没有进行签字确认的新生将不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院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学生处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0”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
第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清考。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按未修对待,不记载成绩,可以再次选修。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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