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達科技大學學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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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亞學校財團法人 育達科技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88年10月4日教育部台(89)技(四)字函備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教育部台(89)技(四)字函備查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八十九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月7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函備查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九十一學年第二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3年5月2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06141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育亞(教)字第095000594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育亞(教)字第096000658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育亞(教)字第098000226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育亞(秘)字第098000430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育亞(教)字第1000001648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第十次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臺技(四)字第100013135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育亞(教)字第100000660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100學年第四次(總次第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臺技(四)字第101009431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育亞(教)字第101000400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101學年第六次(總次第二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臺教技(四)字第102102010473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育亞(教)字第1020004814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特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訂定本學則。 本學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校於每學年始業前,得公開招考研究所、四年制及二年制各系新生;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二、三年級及二年制各系三年級下學期轉學生。 前項招生辦法由教務處擬定,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發布之。 第二章 日間部學士學位班 第 三 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包括綜合高中、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海外中五學制畢(結)業生,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香港或澳門等地區之同級同類學校畢(結)業生,以同等學力公開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第 四 條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接受甄試及甄審等管道錄取之境外學生,包含僑生、外國學生、大陸暨港澳地區學生、雙聯學制學生、海外中五學制學生及其他特種身分學生。 前項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之規定,由教務處擬定,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發布之。 第 五 條 凡經錄取之本校新生及轉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喪失其入學資格。 第 六 條 本校新生或轉學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截止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同意函來校註冊申請入學。 前項保留入學資格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且保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本校學生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屆滿前,得檢具退伍證明,申請註冊入學。 本校學生因懷孕或分娩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期限依學生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 第 七 條 本校新生或轉學生如於入學考試時舞弊,或其所繳證明文件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喪失其入學資格,已註冊入學者,除開除其學籍外,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其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公告註銷已領之學位證書。 第 八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繳之各項費用及其數額,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 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校學生須於每學期規定之註冊時間完成註冊手續;逾期未註冊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已依規定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病及其他特殊事故准予請假者外,喪失其入學資格。在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學生除已先請准緩期註冊或休學者外,應予勒令休學。 外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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