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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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G10-20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upervision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HighwayEngineering 2006-11-02发布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建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公路 规范 发布 公告 交通部办公厅 2006年11月7日印发 前言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证工程质量,培育和规范监理市场,推动公路建设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建设形势,按照交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36号)和《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20号)要求,并结合十余年来公路施工监理实践,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150余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研,增加了环保、安全等内容,并在人员及结构、监理定位等方面均有调整和补充。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告知主编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以便再次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华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北京兴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编写人员:成平 彭思义 马文翰 熊广忠 李学林 陈尚和 顾新民 田丽萍 孙波 丁彦昕 李洪斌 编审人员:李景和 李明华 陈立群 翟三扣 周绪利 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一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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