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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院
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
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1.医院的建筑工程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医院,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二)建筑耐火等级
1.医院病房楼建筑为多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病房楼为高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医院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医院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医院的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高层医院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医院病房楼的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医院建筑防火分区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医院病房楼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层医院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医院病房楼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高层医院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医院病房楼的住院病房内,应设置标明该病房所在位置的疏散路线图。※
6.医院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多层医院体积超过5000m3的病房楼、门诊楼和高层医院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
(3)可燃物品库房;
(4)自动扶梯顶部和垃圾道顶部;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
3.医院病房楼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6.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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