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教案很详细【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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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案 课程名称 法律文书写作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2011级法学本科班 学生人数 141 授课题目 第一章 绪论 授课学时 2 教学目标: 了解法律文书的概念、分类、特点和历史发展,初步认识法律文书相关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邓晓静陈咏梅法律文书写作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大学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75年2月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一周的青铜器匜铭文大意是:牧牛人名与上司人名为五个奴隶发生诉讼,法官伯扬父人名作出判决,说牧牛犯上,女汝敢以乃师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牧牛的罪应鞭打一千并施墨刑刀刺犯人额颊并涂墨。不过,法官又对牧牛大赦减刑,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即只打五百鞭,罚三百锊的铜。这段铭文,这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一篇法律判决书,成为研究我国早期司法制度及法律文本的宝贵资料。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中,《封诊式》堪称法律文书的结集,内含23件法律文书,系战国末期秦国的墓葬品,其中的《贼死》、《经死》、《穴盗》等三例勘查笔录,制作水平已达相当高度,文字说明详细严谨,选词用语恰当得体,还有比较规范的结构程式,一般先在文书开头写出标题,空出地位再写爰书(法律文书程式)。其中的《经死》(吊死)译成现代汉语如下: 勘查笔录:某里的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令史某前往检验。令史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女对丙进行了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尺长。尸体的头部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近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有便溺,玷污了双脚。解开绳索时,尸体的口鼻中排出气体,像叹息的声音。绳索在与身体接触处留下了瘀血的痕迹,只差颈后两寸即到一周。其它部位经检查没有发现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椽子粗一围,长三尺。西边地面上有土坎高二尺,站在土坎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紧硬,不能查知人们的足迹。绳长一丈。(死者)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赤脚。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到县府。 汉代。法制有了较大发展,实行州、郡、县三级司法体制,逐级上告。起诉后经过“鞠狱”(审讯)、“断狱”(判决)、“读鞠”(宣判)、“乞鞠”(上诉)等程序,并均有相应文书。汉代判例多,其中除了依据律令断案的法律文书外,还有依据儒家经典断案的判词,董仲舒便是《春秋》决狱的倡导者,请看他的一则判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螺羸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春秋决狱的笔法制作判词,法律文书并无较大变化。 3.发达阶段——隋唐宋 自隋朝开创科举制度以来,唐朝正式确立了科举制度,判词这一文体已不仅仅是记述审判活动的文书,而且还是铨选官吏的科目之一。能否有效地掌握、运用这种文体的写作主旨和技巧,能否达到制判要求,是封建统治者选拔人材的一种标准,因而历代文人学士也常有判词(拟判)传世。他们在饱读诗书经义的基础上,论案析理,赋予判词语言以文学的形象性。比如唐代白居易等留有拟判多篇。《白居易甲乙判》: 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子。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 【判词】观行慰心,则禀父命;辩惑执礼,宜全子道。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违则弃言,顺为陷恶。三年子道,虽奉先而无改;一言以失,难致亲于不义。诚宜嫁是,岂可顺非?况孝在于慎终,有同魏颗理(治也,唐避高宗讳)命;事殊改正,未伤庄子难能。宜忘在耳之言,庶见因心之孝。 观察父亲的善行,安慰父亲的心愿,就是听从父命。遇到父亲言行有疑虑难解之处,应当遵循礼仪,顾全儿子应尽的孝道。某甲的立身处世失却正规,临死仍然提出荒谬的嘱咐,命令儿子顺从他的邪恶行为,他活着的时候不能正确对待女色,企图将爱妾殉葬,死去还要加害于人。作儿子的,违背了就是废弃父亲的话,顺从了就是陷父亲于罪恶。三年之中,儿子尊奉先人合乎常规的遗命,不要改变;但如听从临死讲错的话,就不免使父亲陷于不义。确实应当让她改嫁,怎么可以顺从父亲的错误嘱咐呢?况且孝道在于审慎处理父亲身后的事,有如春秋时魏颗遵从父亲合乎道理的遗命一样,让父亲的妾出嫁,改正了父亲神志昏迷时讲错的话。叫活人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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