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ocVIP

201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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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J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GJ32/J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 2005—9—15发布  2005—9—15实施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审 定 发 布 前 言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 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 李子韵、徐高升 目 次 总则 名词术语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施工与验收 5.1 施工 5.2 竣工验收 附录 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B:参考文献 1 总 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4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5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7 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8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9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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